台灣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正式上路,IAQ相關產品商機浮現

2012年12月24日 ——歷經十二年的研究與政策擬定計畫,立法院終於在2011年11月8日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,我國成為繼南韓後全球第二個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的國家。為改善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制訂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」,環保署於2012年11月23日正式公告上路。各項室內空氣品質污染物管制建議值出爐,其中最重要的「室內二氧化碳濃度」標準,法規要求不得超過1000ppm;其他管制的室內空氣污染物尚包括一氧化碳、甲醛、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、細菌、真菌、懸浮微粒PM10、PM2.5、臭氧等物質,以確保國民健康。

法規第一波公告:大型醫療院所、政府機關、交通場站(鐵公路及航空站)為管理對象,檢視這類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,主要係考量這幾類機構跟大眾接觸的公共空間相當頻繁,對大眾健康影響甚巨。未來還將公告各級學校、銀行、表演場所、市場、餐飲店等公共場所也要列入管制。新法實施後,這些單位須設置空氣品質專職人員,擬定「室內空氣品質改善辦法」,送環保局核可,並接受稽查;違規場所將處罰5萬元至25萬元不等的罰鍰。

近年來醫學研究指出,室內空氣品質問題,可能引起例如過敏、氣喘,甚至是肺癌等急性與慢性健康效應。而室內空氣品質法的立法與施行,則是將過去室外大氣管制為主的空氣污染防制,延伸至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的管理,具體展現政府重視及改善民眾室內生活環境品質的決心。

環保署同時訂定發布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」、「室內空氣品質標準」、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」、「室內空氣品檢驗測定管理辦法」及「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」等5項相關法規,配合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」於2012年11月23日同步施行。環保署表示,本法為新法上路,未來針對逐批所列管公告場所將採取循序漸進方式,預先公告其管制適用對象,預公告期間主管機關將加以輔導改善後,再行正式公告並給予合理緩衝時間,以提供國內場所充份時間完成專責人員設置、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及檢測等工作,以降低本法施行對於場所之衝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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